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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加快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立法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9日
2022-03-09 16:00:29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皮剑龙在一份提案中指出,亟须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立法与改革相统一,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均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诉求,提升司法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对于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中央部署,中央有关单位和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有力推进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但客观地说,这些文件层次效力相对较低,制度保障仍不完善,实施效果相对有限。
 

        皮剑龙提到,一些地方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已经或者正在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这些地方立法不仅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人民调解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得各地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和推进程度上产生不平衡,相关内容程序缺乏法律刚性保障,化解纠纷仍然倚重诉讼途径,高效便民相互衔接联动机制仍未形成。因此,亟须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立法与改革相统一,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为此,皮剑龙建议:一、加快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要加强国家顶层设计,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治理体系和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将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应当充分吸收各地方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明确规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立法目的、原则、职责分工、纠纷化解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构建体系完备、权责清晰、措施得当、协商顺畅、保障有力、责任明确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管用好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