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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皮剑龙委员:用法律护航“美丽中国”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3日
 
聚焦两会|皮剑龙委员:用法律护航“美丽中国”


金台  皮剑龙主任


        3月10日,在政协小组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表示,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尚缺乏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法,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从近些年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或多或少都和法治不健全有关。



        立法先行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前提基础,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发挥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推动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现行生态文明立法体系不能完全与全面推进和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相适应,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应与时俱进,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为核心的生态法律体系,以促进和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皮剑龙委员建议将生态文明逐步写入宪法,生态文明建设便具有了宪法纲领。在此基础上,配合此次修宪,梳理出一个对所有主体都适用的基本法即生态法,促进中国环境保护法向中国生态法方向发展,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同时,对应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表述,在生态法体系中对生态文明建设分类或者合并地作出实在性规范,制定相应配套法律,从而将生态法作为单独法律部门,纳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法》

        建立全面、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我国还没有针对生态补偿制度的专门立法,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对补偿范围、主体、原则、内容、对象、方式、标准和实施措施缺乏具体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权威性和约束性较弱,影响了生态补偿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建立全面、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法来规范并推动生态补偿工作变得十分必要。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执法处罚法》

        建立严格的执法处罚体系,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能力较为薄弱,横向分散、纵向分离、地区分割,较难发挥整体上的监管。如生态环境执法权力分布在海洋、国土、水利等多个涉及资源开发管理的部门,而作为负有整体环境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却对资源的开发、管理无法监管。应授权环保部门的执法覆盖生态环境管理的全领域,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权力。
 
         皮剑龙委员建议,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权力,针对不同主体,建立严格的执法处罚体系,制定生态执法处罚法,覆盖生态环境管理的全领域,保障步调的一致性。